明星旗下的奶茶品牌偷税被罚9万元,加盟费到底如何缴税?
近几年,新茶饮正逐渐变成日常生活中的高频消费品类,赛道也迎来了了许多入局者,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在行业高速扩张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灾区”。
尤其是明星加盟的企业屡遭暴雷,掀起集体“退潮”。如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茶芝兰”涉及7亿元的骗局被公安机关调查;加盟商爆出郑恺代言的“茶主播”同样为骗局;殷桃代言的“蜜桃里”暴雷等等。
再到最近,歌手胡海泉于2015年联合创始的本宫的茶,其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漏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9.12万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书显示,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取得加盟费等收入共5278370.8元(含税),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174825.2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639.21元的行为是偷税,偷税数额为182464.45元。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少缴增值税罚款87412.6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19.61元,合计罚款91232.23元。
案例中提到,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加盟费等收入未申报,而在实务中,品牌商对加盟店缴纳的加盟费的税会处理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加盟费,实质上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加盟费使用品牌商的商标、名称等,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税率6%。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还有公司会问,那每年收取的加盟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这里提醒一下,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章“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相关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另外,由于在加盟费之外,每次订货需要再支付货款,货款的税率高于加盟费税率,厂家要保证货物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加盟费,日常销售货物以低于或接近成本的价格,否则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并受到处罚。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餐饮行业篇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酒及饮料等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计入账外等行为。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容易出现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对于不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部分以及在开具发票环节利用开具假发票、自制收据等收到的收入部分,不编入营业收入报表,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将这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这是餐饮企业在收入环节的主要偷税手段。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外,会直接减少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严重侵蚀税基,直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收支相抵,少计营业收入
餐饮企业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餐饮企业将收支相抵入账,会直接造成销售额减少,少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影响成本费用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会拖延增值税申报缴纳时间,少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违反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防范化解:为避免此风险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不设置账外账,所有收入均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只使用公户进行交易,收款码也应设置为公户,现金收入与支出单独管理。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不得将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通过特许权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加盟费等费用应纳入财务核算。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防范化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四)虚列成本和费用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防范化解: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五)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未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造成房产税少缴纳。防范化解: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要如实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如实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
二、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经营中餐,财务上独立核算,采用了税控装置,增值税税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17年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526万元,缴纳增值税15.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9万元,无房产税入库。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该餐饮公司为我区一家规模中等的酒店,针对目前餐饮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征管实际情况,管理重点放在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餐饮企业面向众多消费者,以现金结算为主,客观上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便利条件,且婚宴、喜宴等以打折名义不开发票不是个例,需要对销售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经风险识别,该餐饮公司提示有以下风险:1.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指标,2017年度该餐饮公司未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不符;3.该企业餐位、经营面积分别、年工资与同区域同类企业测算数据差异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扣除的其他情况;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5.财务费用8万元,待核实具体原因;6.纳税调整金额0.2万元,营业外支出1.12万元,可能存在未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三)纳税评估
依据风险提示,应对人员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以下分析论证:1.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该公司系某开发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2017年均无房产税入库。从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得知,开发公司系租赁房产经营,则餐饮公司使用的房产,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作为资本投入或销售给餐饮公司,二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餐饮公司使用。需要对餐饮公司使用房产性质进行界定,以确定纳税人及应纳税额。2.该餐饮公司2017年各期收入基本持平,不符合营业常规,难道不存在淡旺季差异吗?在目前的征管现实中,客观上存在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或是餐饮企业以打折为由鼓动消费者不要发票,这些收入企业是否记入账簿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明显不符,税前扣除人数大于参保人数,存在疑点,需要对税前扣除人数及金额进行核实。4.企业单位年平均收入比异常,需要核实是否有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情形。5.进项税金抵扣核实。6.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7.财务费用核实有无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分析的疑点,应对人员草拟了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1)“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2)土地出让合同;(3)“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日报表;(4)社保参保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5)工资支付凭证;(6)进项税抵扣相关资料;(7)“财务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针对案头审核阶段分析的税收疑点,应对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该餐饮公司下达了《询问约谈通知书》,并通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事先拟定的约谈提纲,应对人员对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经税务约谈后,餐饮企业提供了其母公司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完税凭证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申报了计税房产原值731万元,补缴房产税6.14万元(731×70%×1.2%),应对人员经与开发公司核实,数据属实。餐饮公司将营业外支出罚款1.12万元、不合法票据列支财务费用8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将进项税额3.35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最终,经案头审核、询问约谈等纳税评估程序,该餐饮公司补缴2017年度房产税6.14万元,增值税3.93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费附加0.1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8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从三家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开具的发票我们能学到哪些?
华莱士
肯德基
麦当劳
一、增值税类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6%
2.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开始餐饮服务免增值税。这家华莱士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汇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难度较大,如下原因
1.餐饮企业自身核算不规范,不统一。
2.税源留在各个市区。
3.纳税人缺乏明确的申请操作规范。
(二)如果店面都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餐饮店面组织模式-加盟和直营
1.直营:肯德基和麦当劳,一般大多是分公司形式。
2.加盟:华莱士,自负盈亏,独立公司或者个体户。
四、配送费核算方式:餐饮服务+配送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1.兼营销售: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根据以上政策判断是兼营销售,餐饮服务6%,配送服务6%
1)麦当劳和华莱士把配送费加到餐费里一起开具。
2)肯德基配送费和餐费分项目开具发票。
3.福建答疑
结合实务和税务局答疑:餐饮企业配送费按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费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