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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是否违法?可以退加盟费吗?

2023年6月26日公司法学习

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是否违法?

可以退加盟费吗?

一、司法案例: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31253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7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约定:餐饮项目名称:茶**。项目许可使用方式:普通许可。使用方式:单店:项目标识单店许可使用服务,即范围仅限于某某单店餐饮项目。使用期限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原告支付了69000元加盟费用。

原告认为,原告投入巨大,但无任何盈利。被告无特许经营资格、未在商务部进行备案,无“两店一年”,在签订合同前后未向原告充分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在合同履行期内已经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解除《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返还加盟费用69000元;返还产品采购损失29427元等等

三、司法审判

《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两个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整体上看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没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前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涉案协议的实际履行。

从双方签订的前述协议来看,被告并无承诺向原告提供“茶**”的注册商标,而“茶**”项目标识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包括注册商标这一个种类,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案外人向其主张过涉案标识“茶**”的权利。

虽然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披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但原告在明知被告可能没有完全履行前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的前提下,选择签订《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物料供应、技术培训与经营管理等服务,并开业经营至合同期限临近届满,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充分的了解。

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备案、是否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据不足,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考虑到原告是在2023年7月中旬关闭店铺,距离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尚余一段期间,原告在该期间内没有享受被告的特许经营服务,且结合案外人在第30类茶饮料等范围享有“茶**”商标、被告申请注册的“茶**”商标均未注册成功等情况,使得原告在加盟被告的经营体系期间存在被案外人侵权投诉的可能性,故本院考虑双方的履约行为及履约期限,酌定被告返还原告特许经营费5000元。

四、同类型不同判决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6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业加盟经营合同》,约定:加盟店地址某某市某某区;合同约定,原告特许加盟被告的“**”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联盟合作服务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共计4100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有效期三年。

后发现被告不具备特许人资格,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特许加盟。同时,被告签订合同前没有对原告进行信息披露,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业加盟经营合同》;返还联盟合作服务费36000元、保证金5000元,合计41000元。

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在内的十二方面相关信息。

同时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结合上述规定,如特许人未能正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被特许人因此可取得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是否有直营店是特许经营活动中重要的经营信息,特许人应当明确向被特许人披露。

本案中,特许人被告对于上述内容的履行负有证明责任,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加盟经营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加盟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原《商业加盟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王伟加盟费、保证金共计41000元。

五、相关法条和经验

如果在加盟销售的忽悠下一不小心签了合同交了费,该如何挽救局势呢?

(一)利用“冷静期”,退还加盟费

1、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法律解读:“冷静期”条款强制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解除权,即便在双方签订的特许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或者免除冷静期(如约定不可撤销条款),都不影响被特许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解除权。

如果“冷静期”约定不明,或者合同里压根没有提到冷静期,又会如何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实务中,各地法院一般都延用了《问答》中的观点。

3、典型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初字第553号——薛佩与南京山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利用信息未披露,退还加盟费

1、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2、法律解读:二十二条中足足归纳了11项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其中包含一些比较冷门的项目,作为特许人必须有全部披露的义务吗?当然不会。比如,《条例》规定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就可以成为特许人,那些刚刚够格的店必然不可能提供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与5年的诉讼仲裁情况。能触发二十三条解除条款的信息具体又是指的哪些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如此看来,隐瞒的信息应当是能影响合同签约与否的直接因素。在实务中,此类信息体现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如专利注册情况,商标注册情况。此外还包括许可人经营资质的一些信息,如《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已经备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两店一年”。

3、典型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2758号——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白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三)利用目的难实现,退还加盟费

1、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2、法律解读: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特许人提供一套成熟可靠的经营模式,帮助被特许人操作执行,使其顺利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这套“成熟的经营模式”至少要包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持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如果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无法提供上述配套内容,导致被特许人店开不下去的,被特许人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4号——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陈美娜与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陈美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四、利用无主体资质,退还加盟费

1、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法律解读:特许人的主体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其他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并不具备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资质。有的人自己开了个鸡蛋饼小摊,只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者干脆无证经营,便想着赚别人的加盟费。那么这种合同如果签了,是直接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合同撤销,加盟费全退的情形不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均需为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实务中,一般由特许人承担主责。而企业的相关信息其实网站上都能查得到,被特许人因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承担次责。故加盟费无法全退,只能退一部分。3、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32号——辛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杨丽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Seven trees进口母婴店加盟流程

母婴店加盟总部考察

对于有意向的母婴店加盟品牌,考察其总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与步骤,需要投资者进行细致考察和科学评估,最终作出正确的选择。

签订母婴店加盟协议

1,投资者与母婴店加盟部签订母婴店加盟协议,缴纳相关款项;

2,加盟商确认签收总部提供的协议,证书等相关材料。

培训学习及设计图纸

1,母婴店加盟总部为加盟商进行系统培训及门店实践学习;

2,加盟总部为加盟店进行母婴店装修图纸设计,加盟商确认店面布局方案。

装修和手续办理

1,加盟商按照总部设计的母婴店装修设计图联系当地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2,母婴加盟店在装修同时进行预开业宣传及人员招聘工作;

3,由加盟总部统一定做或加盟店按总部提供的款式标准自行制作货架;

4,办理母婴加盟店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产品配送及陈列

1,加盟总部为加盟店配好母婴用品清单确认后,安排物流配送;

2,加盟商根据发货单清点货物,核实后入库;

3,装修完毕,加盟商验收合格后进行店内卫生打扫;

4,加盟商按总部陈列指导进行母婴产品陈列摆设;

5,对加盟店内相关硬件设备,电话宽带进行安装调试。

加盟店试营业

1,加盟店期间定制开业拱门,气球,花篮,横幅等,烘托开业活动气氛,以保证正式开业当天能摆放到位,建议试营业30天左右;

2,试营业期间,加盟商需按总部制订开业活动及宣传营销方案,进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推广,为开业当天争取客流量;

3,试营业期间加盟店需强化员工销售培训演练,提升销售实战能力,发展会员,沉淀客户。

正式开业

1,正式开业前,确认开业活动现场布置工作完成;

2,开业庆典剪彩仪式,现场秩序维持及客户接待;

3,仪式结束,正式营业,开始产品销售,母婴店店员进行促销活动宣传介绍;

4,为持续母婴加盟店开业购物热潮,可将活动延续5-7天,每日及时盘点及。

什么是资质加盟?

资质加盟分公司

资质加盟就是分公司合作模式:通过合伙人模式在合作伙伴的所在区域设立分公司,授权合伙人为分公司法定负责人。

加盟的优势

1享有完整的全套工程施工资质

2独立的营业执照

3独立账户

4独立经营权

5独立开票

6不限营业额

7财税自理(完全的财税自主权)

80挂靠费(无须承担非法挂靠费用)

9自主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10免费提供人员

11合法合规承接(投标)各类工程项目,全部享有分公司的经营所得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分公司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乙方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一切事务,对分公司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及对分公司的经营方针、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全部权利与责任,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乙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但必须保证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甲方的营业执照和乙方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乙方同意认可本协议并合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如果乙方违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服从当地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的管理,必须依法纳税,乙方所中标的工程按当地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如不按相关部门规定缴纳税费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为确保工程财产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乙方必须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做足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每项工程在进场开工前均需购买工程施工团队意外险及按建设方管理要求购买工程一切险,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方可开工。乙方所从事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安全、施工人员安全等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行政、法律责任等概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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