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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店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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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餐饮品牌偷税被罚!收取加盟费和运营服务费未申报纳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佛山市至尊比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至尊比萨”)因收取加盟费等,未申报纳税,存在其他偷税行为,被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佛税一稽罚〔2023〕86号显示,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向联营方(加盟方)提供“至尊比萨”相关连锁品牌经营权及相关服务,收取联营服务费含税金额1233000元和运营费用(运营服务费)含税90246.62元,这两部分劳务收入未计入账册,未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规定,至尊比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是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104403.3元的0.6倍罚款即62641.97元。

公开资料显示,佛山市至尊比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西餐饮食连锁机构。自2013年首店成立以来,门店主要经营模式为加盟和直营,现如今已有330家连锁品牌门店,并且目前每月还在以15-20家门店开业的速度快速发展中。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餐饮行业篇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酒及饮料等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计入账外等行为。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容易出现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对于不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部分以及在开具发票环节利用开具假发票、自制收据等收到的收入部分,不编入营业收入报表,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将这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这是餐饮企业在收入环节的主要偷税手段。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外,会直接减少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严重侵蚀税基,直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收支相抵,少计营业收入

餐饮企业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餐饮企业将收支相抵入账,会直接造成销售额减少,少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影响成本费用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会拖延增值税申报缴纳时间,少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违反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防范化解:为避免此风险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不设置账外账,所有收入均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只使用公户进行交易,收款码也应设置为公户,现金收入与支出单独管理。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不得将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通过特许权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加盟费等费用应纳入财务核算。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防范化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四)虚列成本和费用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防范化解: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五)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未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造成房产税少缴纳。防范化解: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要如实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如实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

二、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经营中餐,财务上独立核算,采用了税控装置,增值税税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17年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526万元,缴纳增值税15.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9万元,无房产税入库。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该餐饮公司为我区一家规模中等的酒店,针对目前餐饮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征管实际情况,管理重点放在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餐饮企业面向众多消费者,以现金结算为主,客观上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便利条件,且婚宴、喜宴等以打折名义不开发票不是个例,需要对销售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经风险识别,该餐饮公司提示有以下风险:1.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指标,2017年度该餐饮公司未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不符;3.该企业餐位、经营面积分别、年工资与同区域同类企业测算数据差异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扣除的其他情况;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5.财务费用8万元,待核实具体原因;6.纳税调整金额0.2万元,营业外支出1.12万元,可能存在未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三)纳税评估

依据风险提示,应对人员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以下分析论证:1.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该公司系某开发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2017年均无房产税入库。从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得知,开发公司系租赁房产经营,则餐饮公司使用的房产,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作为资本投入或销售给餐饮公司,二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餐饮公司使用。需要对餐饮公司使用房产性质进行界定,以确定纳税人及应纳税额。2.该餐饮公司2017年各期收入基本持平,不符合营业常规,难道不存在淡旺季差异吗?在目前的征管现实中,客观上存在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或是餐饮企业以打折为由鼓动消费者不要发票,这些收入企业是否记入账簿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明显不符,税前扣除人数大于参保人数,存在疑点,需要对税前扣除人数及金额进行核实。4.企业单位年平均收入比异常,需要核实是否有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情形。5.进项税金抵扣核实。6.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7.财务费用核实有无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分析的疑点,应对人员草拟了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1)“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2)土地出让合同;(3)“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日报表;(4)社保参保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5)工资支付凭证;(6)进项税抵扣相关资料;(7)“财务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针对案头审核阶段分析的税收疑点,应对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该餐饮公司下达了《询问约谈通知书》,并通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事先拟定的约谈提纲,应对人员对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经税务约谈后,餐饮企业提供了其母公司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完税凭证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申报了计税房产原值731万元,补缴房产税6.14万元(731×70%×1.2%),应对人员经与开发公司核实,数据属实。餐饮公司将营业外支出罚款1.12万元、不合法票据列支财务费用8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将进项税额3.35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最终,经案头审核、询问约谈等纳税评估程序,该餐饮公司补缴2017年度房产税6.14万元,增值税3.93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费附加0.1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8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上市公司对经销商的激励政策,我们能学到哪些财税内容?

如果餐饮有加盟业务,我们可从其他上市公司学到哪些经验?

甘源食品一直专注于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已发展成为以籽类2炒货、坚果果仁和谷物酥类为主导的休闲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主要产品有瓜子仁、蚕豆、青豌豆、豆果、果仁、米酥、锅巴、麻花、江米条等在内的多品类休闲食品组合。

我们今天来学习甘源食品对经销商的激励政策有市场推广专项补贴、专项返利及搭赠三种,财税处理我们能学到哪些内容?

i市场推广专项补贴

市场推广专项补贴是公司最主要的经销商激励政策,为鼓励经销商进行市场开拓及组织活动,公司针对经销商进行点对点的专项补贴,补贴的内容主要包括经销商的卖场进场费、条码费、陈列费、临时促销员工资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1)大部分经销商发生的市场推广费,公司与经销商约定采用在以后订货中以销售折扣方式兑现,公司通过销售折扣的形式给予经销商。公司批准给予经销商专项补贴时形成经销商折扣额度,在经销商以后订货中可抵扣一定额度的购货款。公司在批准的当期预提该折扣金额,冲减当期收入。(冲减收入)

2)小部分经销商发生的市场推广费,公司与经销商约定以直接抵减货款或以货币资金兑现,经销商向公司开具对应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销商向公司提供相应发票后,公司向其支付对应补贴并计入销售费用的促销推广费。(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报告期内扣减营业收入的市场推广专项补贴与计入销售费用的市场推广专项补贴情况如下:

注1:陈列费用指在销售终端发生的产品陈列费用,产品陈列是产品在卖场和商超的现场展示,能直观有效地将公司产品的外观、性能、特征和价格迅速展现给消费者,包括货架陈列费、堆头费、端架费、专柜费、挂网挂条费、散缸陈列费等,一般每月发生,节假日时会加大投入力度。

注2:进场费用指产品首次进入商超需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主要包括新品进场费、条码费、转场费用等;

注3:促销费具用指在销售终端面向消费者实施促销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促销场地费、促销人员费用、促销宣传的形象制作和物料费用等发生的费用,一般按卖场促销计划每月发生1-2次。

注4:其他指与产品市场推广活动有关的除进场费、陈列费、促销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特价产品费用、卖场物料费用等。

账务处理:两种方式冲减收入或记销售费用

1.对于公司与经销商约定采用在以后订货中以销售折扣方式兑现的的市场推广专项补贴,公司在审批通过后,在审批的当期预提折扣,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其他应付款。

公司对于采用销售折扣兑现市场推广专项补贴的,预提时冲减营业收入。在经销商后续订货使用该销售折扣时,首先冲回上期已经预提的销售折扣,然后按销售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预提销售折扣时

借:营业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

下期实际使用销售折扣时,首先冲减预提的销售折扣,再按正常的销售金额减去销售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冲减上期计提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收入

3)再按正常的销售金额减去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因已经审批的市场推广补贴是公司需承担的现时义务,公司已经同意以销售折扣方式兑现,于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尚未实际兑现的市场推广专项补贴,冲减营业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的相关规定。

因市场推广费用由经销商与商超签订合同,由经销商实施此活动,该费用属于经销商应承担的费用,因间接提高了公司品牌影响力、间接促进公司收入增长,因此公司给予补贴,且大部分补贴经销商在后续采购中以销售折扣方式兑现,对于公司而言属于销售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公司关于市场推广专项补贴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对于公司与经销商约定以直接抵减货款或以货币资金兑现的的市场推广专项补贴,公司在审批通过后,在审批的当期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收款项。

直接抵减货款或以货币资金兑现的补贴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对于双方约定以直接抵减货款或以货币资金兑现的,要求经销商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公司在收到对应发票时需直接抵减经销商应付货款或向经销商支付该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将该部分金额计入销售费用。

小结:

ii专项返利

为推进特定品类、特定区域或特定渠道的产品市场推广,公司不定期推出专项返利计划。经销商与销售经理讨论拟定订货目标后向公司申请专项返利,经公司审批通过,在经销商订货达标后可享受一定的商业折扣。公司在批准专项返利的当期预提该折扣金额,冲减当期收入。

账务处理:公司在批准专项返利的当期预提。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

iii搭赠

公司不定期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产品品种推广需要制定搭赠政策,搭赠与单次订货量挂钩,满足条件时销售部门直接根据已发布的政策进行搭送。

账务处理:搭赠货物与经销商所订货物一同发运,搭赠货物成本在结转对应订单成本时一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对于采用销售折扣兑现市场推广专项补贴的,公司在审批通过的当期财务上进行预提,冲减了当期营业收入,借记营业收入,贷记其他应付款,缴纳增值税时,按照冲减收入前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冲减的收入仍缴纳了增值税。

在经销商后续订货使用该销售折扣时,首先转回已预提的销售折扣,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营业收入,同时按销售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经销商使用该折扣时,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公司按照折扣后的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相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公司按照当期实际订货所收取价款缴纳增值税,符合销货折让情形,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用销售折扣兑现市场推广专项补贴的,公司在所得税申报时,对于年末已经预提冲减营业收入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是按照冲减前的营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以商业折扣兑付时,公司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因此公司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所得税,符合上述规定。对于采用直接抵减货款或货币资金兑现市场推广补贴的,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费用发票,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综上,对于采用销售折扣兑现市场推广补贴的,公司在计提销售折扣时在会计上冲减了营业收入,但在税务上按照冲减收入前的营业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该部分冲减的营业收入仍然缴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后续以商品打折方式兑付补贴时,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务风险。对于采用直接抵减货款或货币资金兑现市场推广补贴的,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费用发票,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不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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