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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田大虾荣誉:2023年度餐饮加盟品牌第一名

阿田大虾隶属于河南省阿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发源于河南省周口市,建立于2010年,是一家致力于美食开发、弘扬传统虾火锅文化和推广加盟为主的全国性餐饮品牌。

阿田大虾锅底采用40余种香辛料,经过数年精心反复研制而成,具有麻辣鲜香等特点,以独特的口感收获市场上的一众好评,目前全国连锁门店已突破1000多家。

数年如一日,坚持用心做美食,以完备的口感、优质的服务,阿田大虾荣获“2023年度餐饮加盟品牌第一名”的好成绩。

十几年的品牌发展中,阿田大虾还曾先后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企业”、“河南省著名商标”、“2023年上海餐博会金奖”等荣誉奖项。

阿田大虾同时又拥有着完备的食材供应链-田菜网,为全国各地的门店提供一站式、全品类且低价、新鲜的餐饮原材料采购服务。2023年-2023年,田菜网供应链流水上亿,为加盟商提供省时省力、省钱省心的原材料,实现全程无忧的采购,从多方面解决了中小型餐饮商户采购难、采购慢、采购食品不新鲜等痛点。

在不断的产品创新改良中,我们深知好味道多半来自于底料。阿田大虾拥有自己的底料加工基地,独立的研发团队,加工基地总占地116亩,建筑面积81000平米。基地总投资4.5亿元,拥有年产40000吨鸡汁、50000吨鸡精、40000吨火锅底料、20000吨休闲食品的国内先进生产线11条,还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源源不断的为各门店稳定提供更优质的好味道。

在现今餐饮快速发展的这个时代,健康饮食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一道能赢得顾客的美食,不仅要有好味道,更要有内在的营养。阿田大虾在整个菜系搭配上更是朝着均衡营养的理念出发,为消费者合理搭配。

阿田大虾愿与社会各界同仁一道开创餐饮事业新局面,攀登服务行业新高峰。

和番丼饭奈良小鹿经营方和家餐饮违法被罚 涉价格欺诈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更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649号)。当事人上海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经营“和番丼饭”和“臻·奈良小鹿”(又称奈良小鹿)两个日式简餐连锁品牌。两个餐饮品牌均含有线上大众点评网以及线下实体门店等销售渠道,门店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三个违法行为:

行为一: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开展套餐促销活动,共有三款套餐参加活动,分别标示:“单人套餐A¥25(6.6折¥38),咖喱猪排饭(1份)¥28、可乐(1份)¥4·土豆饼(1份)¥6”;“单人套餐B¥34(6.6折¥52),蒲烧鳗鱼牛肉饭(1份)¥40、蜂蜜柚子大福(1份)¥8、可乐(1份)¥4”;“单人套餐C¥28(6.7折¥42),照烧鸡牛肉双拼饭(1份)¥30、至高虾排(1份)¥8、可乐(1份)¥4”。上述促销活动当事人下属直营店(塘桥店川沙店)可以参加。当事人称上述套餐内括号内原价系套餐内各单品价格相加得来,套餐内各单品价格来源系其下属直营店现场明码标价。当事人直营店明码标价套餐内的“咖喱猪排饭”现场标示“黄金猪排自慢咖喱饭---26元”、“土豆饼”标示“和番土豆饼---5元”、“蒲烧鳗鱼牛肉饭”标示“蒲烧鳗鱼牛肉双拼饭---38元”、“照烧鸡牛肉双拼饭”标示“照烧鸡牛肉双拼饭---26元”,均低于大众点评网标示的价格。经查实,当事人大众点评网促销的标价存在抬高价格后再行促销,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上述促销时段内A套餐销售32单,B套餐销售49单,C套餐销售76单。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4日撤下大众点评促销套餐。

行为二: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在“奈良小鹿”微信公众号发布《小鹿故事》的文章,文中写有“一品鳗鱼弁当优选上等的日本鳗鱼,大火炭烧产生美妙反应”等内容。文中“一品鳗鱼弁当”即奈良小鹿店内所售菜品“一品蒲烧鳗鱼饭”,该鳗鱼原材料为当事人向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速冻调味烤鳗”,该烤鳗产地为福建莆田,当事人未从日本进口过鳗鱼。上述关于日本鳗鱼的宣传虚假。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3月底,当事人将上述文章删除。

行为三:2023年8月初,当事人在“和番丼饭”官网(首页网址:www.hff.)“关于和番”页面宣传“日式连锁品牌明星品牌2-3人可开店、品牌有优势·加盟即盈利人人都能开,你也可以!”等内容,在招商广告中称加盟即盈利是对预期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上述页面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3月底,当事人对上述页面内容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万元。

当事人行为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广告内容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万元。

当事人行为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对未来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招商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广告内容在自有网站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上述3个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海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共处以罚款35万元。

和家餐饮官网显示,和家餐饮,全称是上海和家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区,是一家专门从事餐饮加盟、连锁、管理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和家餐饮始终遵循创新、发展、品位与健康的核心精神,为顾客提供营养健康、物美价优的饮食选择,传播快捷时尚的饮食文化。和家餐饮在详尽的市场调研、竞品分析基础上,重点打造产品研发及品牌推广,实现品牌规划初衷,并迅速占领简餐市场。公司旗下“和番丼饭”、“瑧·奈良小鹿”等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田伯伯米粉加盟,让你明白什么叫品牌认知度

除开出色的餐馆大品牌有着非常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品牌满意度外,一般的餐馆品牌并不存在所谓品牌认知度。那样,对米粉来讲,田伯伯米粉加盟的品牌认知度是什么?田伯伯推出特色手工米粉,不论从手工米粉口感,自主创新口味,或是营养健康的发展理念,岁月交汇处一样的门店装修,全是让消费者赞叹不已的。进而诸多消费者和投资人在确定挑选特色菜品时,**挑选的便是田伯伯米粉。

能够大概想到我们平常在挑选用餐时的形式,在所有确定用餐的过程当中,品牌影响力到底有什么这么重要。大概能够得出一个结果,针对一个普通的餐馆来讲,品牌一定要具特色,是能够引起目标受众共鸣的品牌,例如田伯伯米粉,做特色的商品,以营养均衡的餐馆做为发展的理念。

田伯伯米粉品牌认知度对加盟连锁店有多么重要呢?针对一家餐馆来讲,除开传单派发,张贴海报,朋友圈推广,无法做到更多宣传策划。宣传单宣传海报不但印刷成本高,并且宣传单宣传海报效果难以掌控。如果一个餐饮连锁加盟品牌可以自带流量,那样传播效果当然事倍功半。田伯伯正好就是这个样子整体实力品牌,总公司十余年餐饮行业发展趋势,运营管理心得,为加盟商的致富之路服务保障。

田伯伯米粉加盟品牌从店面整装装修,到品牌的色调都更符合现如今消费者的爱好。与健康相伴,美味好享受,才可以精确锁住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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