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泓:核酸检测利润必须“上缴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无需质疑,抗击新冠疫情是每一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无需质疑,新冠疫情是美国发动的生化战争,“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核酸检测牟利,违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与“神圣职责”,必须“上缴国家”。
一、核酸检测牟利,“数额之大、利润之高”触目惊心
根据2023年“一见财经”半年业报:仅十家上市核酸公司,营收总和便达485.18亿元,净利润总和162.97亿元。其中:明德生物增速376.29%,兰卫医学338.53%,增幅最小的金域医学55.11%;最赚钱的达安基因,营收66.76亿元,净利润达43.13亿元,利润率达64.6%。规模最大的迪安诊断诊断服务总收入69.52亿元,较同期增长154.10%,其中核酸检测收入达47.48亿元。
另据大猫财经前三季度业报:九安医疗净利润高达160.5亿,增长率高达31919%;睿智医疗净利润10.23亿,增长率高达6799%;安旭生物净利润高达31.32亿,增长率高达1003%;明德生物净利润高达38.38亿,增长率达281.76%;万泰生物净利润高达39.43亿,增长率达231.91%。
另据Wi数据显示:当前,涉及核酸检测的35家A股上市公司上半年合计营收达1501亿元,净利润总额约483亿元,而同期A股4800多家上市公司中,仅有不到400家公司能够达到如此水准。在伟大的抗疫斗争中,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勠力同心,努力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但无可回避的是疫情原因,百业凋敝,百姓生活在艰难之中。
与此同时,核酸检测相关的腐败层出不穷。北京市卫健委主任于鲁明被查,涉嫌核酸检测提成。房山区卫健委原副主任等三人,或玩忽职守或受贿,被提起公诉。北京科兴生物仅网上能查到的行贿案便达18项,上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生物制品处处长尹红章,下到湛农垦疾控中心主任、广元市朝天区卫计局副局长等官员,再到湛江市等医院医疗行政人员等,严重地催生着卫健医疗领域的腐败。
二、核酸检测牟利不仅“违宪”,更使“抗疫”变为“造疫”
核酸检测牟利,勿须质疑,不仅违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与“神圣职责”,更因检测谋利使“抗击疫情”变为“制造疫情”。今年以来,1月份许昌市郑州金域医学,4月份合肥市和合医学、诺为尔医学、北京全谱医学,5月份上海市中科润达、北京市朴石医学、北京金准医学,7月北京中同蓝博医学,9月石家庄和合医学,11月昆明寰基医学、呼和浩特市赛斯基因等10余起核酸造假,无不源于谋取更高利润。因核酸检测造假而将“抗击疫情”无耻地扭曲为“制造疫情”。
刚刚爆出的张珊珊舆情,更触目惊心、社会哗然、民愤难平。核子华熙医学核酸检测机构35家,并发展出湖南核子基因、福建核子基因、新疆核子华曦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内的44个直营分公司,928名核心代理商,565家基因加盟小屋,号称“在全国拥有100块基因检测牌照”。尤其,近几个月,在西宁、珠海、泉州、厦门、银川、太原、青岛、大连、海口、北京、贵州、兰州、内蒙、合肥、南宁、云南等地新注册16家公司,都相继出现大面积疫情,导致疫情更广泛传播。而核子华熙到底有怎样的背景,尤其是网传其父亲是日本人,更需从国家安全角度深入追查。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当利润达到100%时,就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200%时,他们就敢于冒上断头台的危险;而当利润达到300%,他们就会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抗击新冠疫情,是每一名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神圣职责”,任何以抗疫为牟利手段的行为,都是严重违背《宪法》的行为,核酸检测获得的任何利润,都必须“上缴国家”,用于灾后建设、民生改善。核酸检测牟利必须“上缴国家”,有法必依,理直气壮!
三、核酸检测利润“上缴国家”是法律底线、也是公民境界
在伟大的抗疫斗争中,核酸检测机构要深刻认识到应该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神圣职责”,要深刻认识到核酸检测牟利是“违宪”行为,更要深刻地认识到核酸检测利润“上缴国家”是法律底线和公民境界。也希望所有核酸检测公司以家国情怀、民族大义与公民职责,继续进行只领取基本工资的公益性核酸检测。如果不希望从事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传统理念的公益性核酸检测劳动,依然深陷资本牟利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思维,请远离这场“事关民族生存危亡、事关民族复兴崛起”的伟大抗疫斗争。
如果部分民营核酸检测机构深陷“资本谋利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思维,就意味着国家公立医院在抗疫初期所呈现的“逆行者”的担当。同时,新冠疫情无疑是美国发动的生化战争,在跟进的抗疫过程中,核酸检测必须以半军事化对待,必须形成众志成城、保家卫国,坚定杜绝任何核酸检测造假,坚定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散布病毒,制造持续不断、更大的疫情,也要深刻认识到资本家贪婪和可耻的一面,尤其对核酸检测利润“上缴国家”后的不满情绪,不惜铤而走险、祸国害民。当年抗美援朝期间就有资本家干过这种事,这些不法资本家受到国家专政机器的严厉打击和镇压。今天,党和国家、人民相信:每一个或继续公益性核酸检测的公司,或退出核酸检测的公司,都具有家国情怀、民族大义。
任何以抗疫为牟利手段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宪”行为,核酸检测获得的任何利润,必须“上缴国家”,应该成为坚定不移的“国家行动”,应该成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有法必依”行动,也应该是“大疫三年”对民营企业家理想境界的“重大考验”,更应该成为中国抗疫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华彩续章。历经风雨方能见彩虹,历经苦难方能得始终,中华民族之所以伟大,中国人民之所以伟大,皆因我们民族和人民能够不惧风雨,不惧苦难,不惧危险,向着未来,勇敢前行。相信核酸检测利润必须“上缴国家”行动,圆满顺利!再次见证中华民族的伟大!
(作者系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带头人,山东省劳动人事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关系与劳动标准专委会副会长;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以案说法」加盟店总部是否需要对加盟单店的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例
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序号
判决书
法院及年份
判决主文
1
胡晶晶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
关于鱼乐贝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鱼乐贝贝公司与矞心源公司仅系特许加盟关系,鱼乐贝贝公司并非涉案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胡晶晶要求鱼乐贝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胡晶晶要求鱼乐贝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
刘昕与王晓庆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付款情况,足见原告对金若涵、王晓庆系涉案门店的实际经营者是明知的,并且实践中加盟经营模式较为常见,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此应有一定了解,故原告主张其与鱼乐贝贝公司成立服务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3
王昕与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
关于王昕要求智童启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智童启德公司不是涉案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王昕要求智童启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
郎菲与北京贝特宝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
贝特宝公司与李超仅系授权品牌使用的合作关系。且本案并非因“马博士”品牌的服务质量导致合同解除,贝特宝公司亦未就相关会费享有收益。现朗菲要求贝特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5
许亮与北京翰皇伟业皮革清洁养护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
鉴于被告与北京翰皇伟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机构,故原告系北京翰皇伟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店的会员,而非被告会员,原、被告间无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序号
判决书名称
法院及年份
判决主文
6
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董继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
本院认为,鱼乐贝贝公司虽然主张其与万柳华联店仅系特许经营关系,万柳华联店作为加盟店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鱼乐贝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即便鱼乐贝贝公司所述属实,如果董继红有理由相信是与鱼乐贝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鱼乐贝贝公司不能以其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本案事实,“鱼乐贝贝”品牌属于鱼乐贝贝公司所有,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门店均冠以“鱼乐贝贝”名称对外经营,具有统一的外部标识和装潢,董继红作为消费者难以通过店面外观区分万柳华联店是鱼乐贝贝公司的直营店或是加盟店。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董继红于万柳华联店购卡消费时,鱼乐贝贝公司或者万柳华联店曾将二者之间的关系或是万柳华联店的经营主体告知董继红。虽然董继红支付款项的实际接收方是北京佳育美成电器经营部,但是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刷卡消费时往往不清楚款项的实际接收方,也不了解款项接收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况且,按照鱼乐贝贝公司自述,与其签订加盟协议的相对方是个人而非佳育美成公司,不清楚万柳华联店的经营主体情况。由此可见,在鱼乐贝贝公司对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上述问题时,更不应苛责消费者了解其内部的关系和责任分担情况。在此情形下,鱼乐贝贝万柳华联店的品牌标识、统一的店面装潢外观足以使董继红产生信任并有理由相信是与鱼乐贝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所以应当认定鱼乐贝贝公司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
7
李树明诉北京天路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
本院认为,关于李树明与天路行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天路行公司虽称其仅是在供货商、加盟店、买方之间提供交易平台和居间服务,但天路行公司认可购物小票及会员卡中标示的www.x..的网站系天路行公司开办,购物小票显示的北京德胜门订购店、北京百子湾赛洛城订购店均为其加盟店,加盟店外均有天路行的标识,买方可以根据网站图示或者加盟店所摆样品订购货物,买方付款时使用的加盟店内的刷卡机亦为天路行公司提供。……李树明与天路行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李树明从天路行公司处购买货物并给付货款的行为,可视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8
刘海军与北京七色港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
家有儿女公司选择合作的对象非自然人,而是经营企业法人。家有儿女公司作为品牌授权方,通过有偿许可使用其品牌、运营模式、管理平台等方式,来实现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任立娜预先选定了长阳京投港作为营业地址,并明确了品牌保护范围为直径5公里,其在上述区域内享有合作经营的专有权利。2016年11月18日,任立娜注册成立七色港湾公司,用于经营“家有儿女水育体验店”。另外,依据《合作经营协议》第七条,七色港湾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如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家有儿女公司应提供相应服务。庭审中,七色港湾公司与任立娜多次提及涉案店面由家有儿女公司派人经营、管理、收益,并将公章等重要物品、资料交由家有儿女保管,任立娜本人对七色港湾公司经营状况一概不知。本院认为,双方协议并未排除加盟商自行经营的权利,七色港湾公司后续作法只能视为其对公司核心权益的漠视,不能构成其拒绝承担公司责任的借口,故七色港湾公司应当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分析
A公司在某些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偿还退款。具体情况有:
①加盟店并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见例6/7)
②加盟店的会员收益与A公司共同分享。(见案例4)
③加盟店的会员同时也是A公司品牌的会员,可以在A公司旗下各店或其他加盟商的店使用。(见案例5)
④加盟店的装潢外观、会员卡和小票未能明确表明为A公司品牌的加盟商,使顾客有理由相信加盟店是A公司的品牌店,从而形成表见代理。(见例6/7)
⑤A公司拥有加盟店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如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
在上述五种情形下,A公司都有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会员卡内余额。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A公司与加盟店仅系授权品牌使用的合作关系,不参与加盟店的经营管理,会员卡退费并非品牌的服务质量致合同解除。
②A公司不享有加盟店的会员收益。
③加盟店的会员并非A公司的会员,A公司并非会同的相对方。
④加盟店在消费者充值会员告知消费者该店与A公司仅系特许加盟关系。
⑤加盟店的装潢和会员卡等标明加盟关系。
三、建议
①加盟店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见案例6/7)
②A公司可以与加盟商约定:加盟店的会员等优惠仅可以在加盟店使用,而不能在A公司名下其他店或其他加盟商的店使用,即加盟店的会员只是该加盟店的会员,并不是A公司品牌下的会员,也不能在A公司企业内部查到相关会员信息。(见案例5)
③A公司应该不参与加盟店的会员收益分成。(见案例4)
④可以要求加盟店的装潢外观、会员卡、小票等注明为A公司品牌的加盟店。(见案例6/7)
⑤要求加盟店在进行会员充值服务时告知顾客该加盟店与A公司的关系。(见案例7)
⑥A公司不参与加盟店的重要经营管理事务。(见案例8)
⑦A公司也可以选择自愿加盟模式,即加盟店由加盟者自行经营,一切营运与员工、盈亏等由加盟者自行负责。
连锁加盟便利店的双赢模式是什么?加盟便利店的双赢模式怎么样?
便利店加盟的“双赢”模式是以加盟店的利润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的加盟店从一开始就盈利。提供更多的帮助,帮助加盟店度过开店初期的困难期,提高加盟店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如果加盟商在以加盟合同形式确定加盟店比例后短期内无法盈利,加盟总部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本着“双赢”的理念,调整支持策略,以支持加盟者。
便利店需要克服当前的经营困难,才能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利益,提高加盟会员的抗风险能力。连锁便利店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是高投入发展总部能力,低投入扩大连锁规模。便利店连锁企业要立足于竞争,实施差异化经营和低成本扩张战略;以扩张为基础,建立总部盈利模式、扩张模式和投资模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解决制约加盟店盈利能力和整体发展的问题。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部门支持能力及利润分配。
加盟总部(特许人)的利润以加盟店的利润为基础。加盟体系(加盟总部和加盟店)的盈利模式应该是“双赢”的模式,即:加盟总部利润+加盟店利润=加盟体系利润。加盟总部利润=加盟收入-投入成本。加盟总部的收入主要是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即加盟店每月向加盟总部上交的定额或一定比例的佣金。投入成本主要包括技术输出、管理输出、商品输出和品牌风险控制所需的成本投入和一些必要的固定投入成本。加盟店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加盟店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进货成本、租金、水电、人员工资、递延摊销、税金、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基本是刚性的,而经营收入主要是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很少。加盟店的销售业绩是投资者最看重的。.只有将加盟店的销售业绩与加盟总部的收入挂钩,才能激发双方的积极性,不断提升销售业绩,实现“双赢”。当总部能够准确掌握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时(如:加盟店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经过POS机,必须使用POS机收货销售),最好采用销售提成的方式分配利益。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差异化经营和低成本扩张是符合连锁便利店功能和特点的竞争策略;连锁加盟的发展模式是便利店发展的必由之路。“双赢”的理念和目标是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特许经营模式健康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是“双赢”模式。作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不仅要有自己的战略定位、竞争策略和盈利模式,还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价值。希望以上的介绍可以帮到你!
买吖嘿无人商超有专业平台会凭借丰富的门店设计经验和独特的运营布局能力,通过全方位的商圈调研,以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作为依据,打造更加完善的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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