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crowdfunding),中国台湾地区称为“群众募资”,中国香港地区称为“群众集资”,指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通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
早在18世纪,欧洲就出现了众筹的雏形。西方历史上的众筹项目有自由女神像底座的筹建。当时美国政府资金短缺,于是报纸发行商约瑟夫·普利策发起了一个众筹项目,目的是筹集足够资金打造底座,以安置自由女神像,该项目的支持者总数超过12万人,共募集资金超过10万美元。现代意义上的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而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的众筹,其产生的最明显标志就是众筹平台的设立。2006年8月,迈克尔・萨利文(M.Sullivan)在描述其创建的“Fundavlog”融资平台的核心思想时首创“crowdfunding”一词。2013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已达51亿美元,其中欧美市场占90%。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划清与非法集资的边界。据国际银行统计,2025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预计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市场所占比重有望大幅提高。
众筹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三方构成,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民间集资、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设计发明、科学研究等,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众筹可分为公益众筹、商品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物权众筹等。
释义
汉语中的“众筹”一词是一个舶来品,译自英文“crowdfunding”,其字面含义为大众筹资。中国台湾地区将其译为“群众募资”,中国香港地区将其译为“群众集资”,内地则译作“众筹”。其定义是人们借助网络来汇聚资金以支持他人或组织融资项目的一种集体性合作行为。
“crowdfunding”实际上是由“crowdsourcing”(众包)和“micro-financing”(微金融)两个词组合而成的。众包,是指个人或组织突破传统劳动力市场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向社会大众征集服务、创意、技术等的行为。众筹实际上就是一种征集资金的众包。微金融,是指为小微企业和资本实力较弱的人提供小额资本支持,以解决其生存、发展难题的金融形态。众筹将两者合二为一,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征集小额资金,以资助个人或小微企业。若站在融资者角度,众筹是指有项目发起意向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向公众募集资金,以资助个人或小微企业的小额资金筹集模式。
发展历程
早在18世纪,欧洲就出现了众筹的雏形,当时不少文艺创作者通过一种所谓的“subscription(订购)”方式来完成其创作和出版。1713年,英国诗人亚历山大·蒲柏将古希腊诗歌集《伊利亚特》译为英文并出版,而这一项目的完成得益于蒲柏创新性的运作方式。他在翻译之前就向社会公众发布消息称:凡是对其翻译工作提供早期资金帮助的人,都会在诗集出版后免费得到一本由他亲自寄出的英文版《伊利亚特》。蒲柏的这一承诺,使其得到了来自500多位忠实读者共计4000多几尼(旧时英国的货币单位)的资助,这些支持者的名字也被写在了初版英文版《伊利亚特》上。此后,沃尔夫冈·莫扎特、路德维希·范·贝多芬等艺术家均采用过这种方式筹措资金,完成创作或演奏。
西方历史上最著名的众筹项目,当属自由女神像底座的筹建。1876年,时值美国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法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捐赠了一座自由女神像;但有趣的是,这座雕像没有底座,这使得自由女神像无法在纽约港口安置。当时美国政府资金短缺,于是报纸发行商约瑟夫·普利策发起了一个众筹项目,目的是筹集足够资金打造底座,以安置自由女神像。他在《纽约世界报》上发布了这一项目信息,并承诺:出资者只需捐赠1美元,便可获得一个6英寸的自由女神像模型;捐赠5美元,即可获得一个12英寸的自由女神像模型作为奖励回报。最终,该项目的支持者总数超过12万人,共募集资金超过10万美元。
由此可见,众筹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众筹主要集中在文学艺术领域,且众筹发起人通常是社会知名人士。此外,传统众筹投资还兼具商业与慈善的双重目的,既有预付式众筹的性质,又有公益众筹的性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深入发展,已初显雏形的众筹模式在新时代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
现代意义上的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而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众筹,其产生的最明显标志就是众筹平台的设立。美国的“ArtistShare”建立于2001年,是世界上最早的众筹平台,并于2003年10月开始正式发布众筹项目,其服务对象是音乐创作者及其粉丝。艺术创作者借助该平台向粉丝募集资金,以实现资助艺术创作的目的;支持者出资后,不仅能得到艺术家承诺的唱片作为回报,还可以随时观摩、监督唱片的录制过程,获得一些普通粉丝没有的特权。“ArtistShare”平台的这种回报式众筹模式,对美国音乐界产生了积极影响。该平台以其开创性的融资模式,开启了互联网时代众筹的新篇章,为此后各国众筹平台的设立提供了经验。
从2005年起,世界各地涌现出大量众筹平台,如2006年建立的“Sellaband”、2007年建立的“SliceThePie”、2008年建立的“IndieGoGo”等。
2006年8月,迈克尔・萨利文(M.Sullivan)为描述其创建的“Fundavlog”融资平台的核心思想时首创“crowdfunding”,同年9月,他又将其定义为:人们借助网络来汇聚资金以支持他人或组织融资项目的一种集体性合作行为。2013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已达51亿美元,其中欧美市场占90%;据国际银行统计,2025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预计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市场所占比重有望大幅提高。
构成
众筹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三方构成。
特征
众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类型
公益众筹
公益众筹,也称捐赠式众筹(donation crowdfunding),是指公益项目发起人(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筹集从事公益项目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众筹模式。该类项目的出资者都是出于慈善捐助的目的,而筹资者则不限于非营利性企业或组织,所以该类项目也可以是面向市场的营利性项目。
“GlobalGiving”是美国一家典型的纯捐赠型众筹网络平台,它只关注慈善机构或非营利性组织的需求,不接受任何商业、企业的融资项目。出资者通过该平台可以不受任何地域限制,将财产或物品捐赠给世界上任何正在进行的筹资项目,筹资者则不需要给予出资者任何实物回报。但是,众筹平台本身不是慈善机构,所以它们按照融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抽取佣金,以维持网站的正常运营。
中国公益众筹的发起人大多来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如类似红十字会的非政府组织,其发起特定项目的募捐应适用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由于公益众筹平台受到严重的地域性限制,无法实现广泛关注,中国公益众筹平台发展呈现出平台数量少、关注度低、平台活跃度低等特点。
商品众筹
商品众筹,又称预售式众筹、奖励式众筹(reward crowdfunding),是指融资者在线发布新产品(往往是只有创意和设计,还未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信息,投资者依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相应的产品或服务,采用预付和事先订购的方式帮助融资者完成融资的众筹类型。所谓的“奖励”往往是非金融性的实物商品或服务。商品众筹中,融资人的产品或服务一般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取足够资金,而投资者的出资兼具投资和资助双重属性,因此能够帮助普通创意者实现梦想,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创新。
商品众筹实质是一种预付式买卖的法律行为,买卖双方通过众筹平台以e签宝的形式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该法律行为受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另外,目前商品众筹多应用于娱乐、电影、新闻、音乐等艺术产品领域,融资者可以在通过众筹平台发起项目融资的同时,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市场调查,评估该项目与市场需求的契合度,从而做出更加科学的经营决策。其中,对于新闻等出版物开展的众筹项目,需严格遵照新闻出版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lending crowdfunding),又称网络借贷或“peer-to-peer”(简称P2P),是指个人或企业借助网络平台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予筹资者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到期后获得筹资者的现金偿还。通过众筹平台,借款者可以自主发布借款信息,实现自助式借款,包括自主设定借款额度、偿还利率、借款时间及还款方式等;出借人可依据众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实现自助式借贷。
债权众筹的特点是借贷双方自由约定借款合同内容,网贷公司仅提供众筹平台和中介服务,并收取中介费用,并不实际参与到双方债权众筹的内容之中。出借人除了可以得到约定的利息作为回报之外,还需要承担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通常是风险和利益同在。具有一定资质的网贷公司作为中介方,搭建起一个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实现交易的网络平台,连接起借贷双方,以实现各自的资金需求。在金融危机期间,银行的贷款利率普遍上升,P2P便捷自助的操作方式、低廉的费率、双赢的资本利益与灵活的定价机制,使其成为一条债务整合的有效途径。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股权 crowdfunding),是指融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募资,并承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者股权作为回报的众筹模式。该众筹模式下,融资者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向多数投资人筹集资金,设立企业或为已存在的企业完成增资;而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企业,以股权变动或分红的方式获得未来收益。因此,股权众筹是指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股权资本,而投资者则对其投资享有所有者权益。股权众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无论是筹资规模,还是回报形式,对融资者和投资者都极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更为显著,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所获得的回报是融资企业的股权。股权众筹的融资者通常是小微企业,他们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来解决传统金融难以实现的融资难题,而大众投资者则可以获得融资企业所承诺的股权,以实现投资收益。有学者进而提出,与其他众筹模式相比,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不同。股权众筹模式下的投资者只是单纯地为实现资本扩张,而向初创企业或处于种子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这类投资者期待通过为初创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获得更加丰厚的报偿。但是,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并不是每一个初创企业都能够通过融资实现发展并获得盈利,因此,这要求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或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
物权众筹
在众筹行业诞生之初,众筹主要表现为上述四种类型。随着市场需求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衍生出了新的众筹类型,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物权众筹。
物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标的额较大的实物资产,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获取差额利润,再将此利润在投资者中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的众筹模式。物权众筹是在借鉴商品众筹、股权众筹等众筹融资类型的基础上,于2015年在中国兴起的一种新型众筹融资模式。物权众筹平台最初选定的投资目标实物产品为汽车,在汽车行业众筹融资取得一定成效后,2016年中国的物权众筹平台数量开始出现井喷式激增,一年时间里增长了10倍之多,实物投资目标也扩展到房地产、农业产品、医疗行业等。也就在这一年,中国物权众筹行业规模达到顶峰;从2017年开始,物权众筹行业迅速缩水,仅一年时间平台数量就减少了60%以上。
用途
众筹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民间集资、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设计发明、科学研究等。
法律法规
2008年1月21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发布。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2013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2013年6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施行。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划清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相关事件
2021年,梁某因病通过“某某筹”平台发起筹款用于治疗,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万余元众筹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应作为梁某的遗产,其父母可以依法继承。梁某妻子则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不属于梁某的遗产,梁某父母无权要求分割。为此,梁某父母将梁某妻子、梁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平等分割继承该笔未使用的众筹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筹”是一个社会公益平台,是不特定多数求助人与不特定多数救助人之间的连接渠道。“某某筹”汇集的众筹款帮助特定的大病求助人,属于特殊的网络慈善众筹范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该公益平台上募得的众筹款,救助人捐赠目的系用于受助人疾病治疗,而非个人财产赠与。本案“某某筹”资金的用途限定于梁某疾病的治疗,如果将用于治疗疾病的众筹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不仅不符合救助人捐赠的目的,亦为受助人不当得利创设了可能的途径,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某某筹”平台筹集捐赠给受助人的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未使用的众筹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父母主张平等分割继承梁某未使用的众筹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参考资料我国首个环保众筹平台启动 .人民网.2025-09-25
业内人士认为——全球众筹市场面临诸多挑战.人民网.2025-09-25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 办法(试行)》落地.人民网.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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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政府网.2025-09-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政府网.2025-09-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政府网.2025-09-25
通过众筹获得的钱款可以继承吗?法院:将众筹款转化为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今日头条.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