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瀚,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安徽繁昌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2018年11月9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此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人物履历
1981年09月—1985年07月,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生;
1985年07月—1997年11月,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科员、副科长、科长;
1997年11月—2000年05月,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
2000年05月—2004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一处处长(其间:2001年9月-2001年11月,参加安徽省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年12月—2007年04月,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
2007年04月—2007年07月,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07年07月—2008年09月,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年09月—2011年04月,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级)、党委书记;
2011年04月—2014年08月,合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2008年9月-2011年6月,参加合肥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与电子政务专业学习);
2014年08月—2016年10月,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副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程瀚,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受审
2017年12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程瀚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蚌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此案未作当庭宣判。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18年7月13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受贿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瀚,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大学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被告人程瀚在此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终审裁定
2018年11月9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此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7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徇私枉法原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被告人程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提出上诉。程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收受贿赂与事实不符、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省高院对此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物品拍卖
终审判决半年多后,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合肥市公安局原局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案涉物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此次拍卖共计19件物品,其中价值最高的是一块百达翡丽牌手表,起拍价720万元,收受自安徽商人、蓝鼎国际(00582.HK)董事会主席仰智慧。
参考资料程瀚案件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2022-08-24
安徽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获刑17年半.一号专案-澎湃新闻.2019-07-16
安徽落马厅官受贿物法拍:百达翡丽720万起,收受自仰智慧.澎湃新闻 ∙ 打虎记.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