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光

韩晓光,男,汉族,1962年1月生,山东莱州人,大学文化,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2月,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人物履历

2002年06月,任济南市园林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6年02月,任济南市园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8年01月,任济南市园林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年12月,任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年12月,任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书记、局长兼市名泉办主任;

2012年03月,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7年4月,中共山东省纪委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韩晓光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韩晓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晓光开除党籍处分,由济南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7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山东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以涉嫌受贿罪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18年7月23日至24日,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韩晓光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韩晓光利用担任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8个单位或个人在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其本人或通过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晓光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坚称自己为他人推荐、帮助、协调等,是作为局长的职务行为,是正常工作。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韩晓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韩晓光妻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韩晓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由于自我要求不严,疏于家庭管理,违反了党纪国法,自己深感内疚、非常痛心,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帮助自己的人,对不起家人,自己真诚认罪、悔罪。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派员对整个庭审进行观摩指导。

2018年7月24日15点35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2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韩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韩晓光利用担任济南市园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为城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济南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揽、建筑材料经营及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其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晓光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赃款;开庭时对部分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对韩晓光决定逮捕.高检网.2017-05-03

韩晓光受贿案一审开庭:帮妻子邻居揽下大明湖夜景亮化等工程.澎湃新闻.2022-10-08